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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8 更新时间:2018-07-04 | |||||
乐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09年12月8日乐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乐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 (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的县人大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考试内容分为统考法和专业法两大类。统考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专业法主要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第二条所列人员凡本届内已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仍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依据职务变动情况对考试内容作出调整或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在本单位内届中平级调整的,可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二)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人员在届中职务调整的,只考专业法; (三)第二条第三、四款所列人员在本单位内平级转岗调整的只考专业法。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命题、监考、阅卷等具体事务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六条 提请机关要在提请任命十天前通知本人做好准备,考试一般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天前进行,并将结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对拟任人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行试卷题库随机命题,考试采取统考法开卷和专业法闭卷的方式进行,统考法和专业法每卷分数以百分制计算,每卷不满60分者为不及格。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考试结果报告后,对考试不及格的暂缓提请任命,并允许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前补考一次。对补考不及格者,建议提请机关另行安排。 第九条 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公布,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时参考。 第十条 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则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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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jxr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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