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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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口联系办法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2 更新时间:2018-07-04 | |||||
乐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口联系办法 (2003年4月15日乐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县人大机关各办公室与对口部门工作联系办法》,2012年5月8日乐安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乐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口联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县直有关单位和部门及省市驻县单位的工作联系,更好发挥常委会监督职能作用,依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和环保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单位见附件。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应适时听取对口联系单位的有关工作汇报,并视情况,要求对口联系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汇报或说明。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时,视情况可邀请有关对口联系单位共同进行或派员参加。 在开展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工作前,县人大常委会具体承办的工作机构,应当将活动安排和内容告知相关单位;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对视察、调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具体承办的工作机构可以形成书面材料交有关单位办理;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具体承办的工作机构应当跟踪督查落实情况。 第五条 对口联系单位制定的重要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统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对口联系单位也应及时提供。 第六条 对口联系单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年度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及工作建议,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安排对口联系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 对口联系单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汇报,应先报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先行审阅。 第八条 对口联系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将本部门有关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报;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大活动,应当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或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对于涉及对口联系单位的来信来访及控告申诉案件,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按有关信访制度转办和督办,有关单位应认真对待,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馈办理结果。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承办人汇报有关情况或案情,也可以调卷。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对口联系单位每年召开1-2次工作联系会,并采取多种形式,交流情况,研究工作问题,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对口联系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口联系单位 1、办公室联系单位: 县政府办。 2、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联系单位: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人保局(县社保局、县劳动就业局、县医疗保险局、县农保局)、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法制局、县人防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 3、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联系单位: 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外贸局、县粮食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招商局、县商务局、县物资局、县供销社、县物价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二轻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盐务局、县烟草专卖局、县邮政局、住房公积金乐安办事处、县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通讯公司、联通公司、人民银行、银监办、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江西中储粮乐安直属库。 4、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联系单位: 县教育局、县人口计生委、县卫生局(新农合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文体广电局、县档案局、县科技局、县旅游局、县流坑管理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外事侨务办。 5、农业和环保工作委员会联系单位: 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扶贫和移民局、县农机局、县房管局、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县蚕桑局、县气象局、公路分局。 6、选任联工作委员会联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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